区块链
前言
区块链跟代币经济行业,「风险管理」非常重要,经营者有严控风险的责任,社会大众更要了解可能的风险,才能自我保护。
国际争议事件薄
曾几何时,Token 被拿来当作募资工具,一度,甚至至今,都被型塑成新创事业募资捷径。但残酷的事实却是「投资人」弄懂过什么是Token 吗?「主管机关」有意识到这未爆弹的后座力吗?还是,根本不知道主管机关在哪里?
其实,问题不难,我们看看瑞士FINMA、美国SEC 怎么处理问题,再来看看「有事」的是谁?
从Guidelines for enquiries regard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瑞士FINMA)的分法,可以看出所谓的Token 至少可以分成以下几类,而适用证券交易法规:
1. 单纯的支付工具:被创设以用做普遍性的支付工具。一般称之为Coin 或Payment Token。是相当于金钱作用的狭义支付性工具。FINMA 不当是有价证券。
2. 单纯的链上工具:就是用以在区块链上架构或执行应用程式时的手续费,以及维运区块链的对价诱因。一般称之为Utility Token。FINMA 不当是有价证券。
3. 链上工具兼具一定程度经济上的投资属性:因为具有链上工具的本质,还是称做为Utility Token,但因为具有投资属性,在管制上会有被FINMA 认定为有价证券的可能性。
4. 单纯的权利表征:连结实体权利,例如投票权,甚至直接连结某一实体财产价值(股、债、收益权等)。后者,一般称之为Asset Token、Security Token。INMA 认定为有价证券。
再从SEC FinHub 在2019 年4 月3 号提出的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 可知,美国SEC 不但维持在DAO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所持的立场,而以Howey Test 检视DLT assets 投资的属性。甚至,还更进一步透过检视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s Derived from Efforts of Others 此一要件,而强调只要发行者保有对于Token 生态的控制力、取得之资金系用以发展或维运平台(Platform)或网路生态( Network)或分散式应用程式(DApp)者、发行Token 时,Token 还「无处可用」等,这类Token将有被视为投资契约而受有价证券监理的高度可能性。
原则上,我们可以说:「只要不存在自有公链的Token,在美国,尔后将有高度被视为有价证券募集之风险。」如此之趋势,也不妨参考同日美国SEC 对于Token 募集所发出的第一份No-Action Letter ( TurnKey Jet ICO Tokens)所揭示的立场。
你参与的Token 募资合法吗?
复杂吗?其实不然。简单说,当Token 被拿来当作募资工具时,很难,真的很难不被当作有价证券,尤其在美国。除非,真的做到开源,真的做到生态可以自主发展,而技术团队真的能够完全或几乎退场。
但看看***,无人正视币圈玩的是什么游戏,没底层技术的也发币、没应用程式的也发币、没必要发币的也发币、保证配息的币多有所在、保证获利的传销模式也从没少过,证券交易法管不着?银行法犯不到?是「没有」主管机关?还是主管机关没能力解构技术底层?没能力分析白皮书?没能力检视Source Code?所以索性「让子弹飞,反正中枪者咎由自取」?
说到「中枪者咎由自取」,还真的有几分「道理」。姑且不论区块链技术跟Token 发行本无必然关系,我们是该问问,投资人自己想过以下问题吗?在决定投入金钱前,读过白皮书吗?白皮书提出的问题是里头所提出来的技术可以对应解决的吗?白皮书写的跟Source Code 一致吗?究竟认识团队多少?团队有过多少论文实绩?发展Road Map 又是如何?如果都没做到、都不知道,还真的是「中枪者咎由自取」。
试想,买个基金都要找理专了,投资Token 却当赌注,这样对吗?是!正是这样,于是乎形成空气币诈骗的空间。看看多少宣称发币却没有白皮书的?白皮书提出的问题却无关乎Solution 的?甚至白皮书还互相抄来抄去的?这恐怕不只是投资纠纷,甚至已经是诈骗。
近期的IEO 募资模式有违法风险
区块链技术不同义于发币、区块链技术也不必然要发币。发币,不是不行,但不能将问题视而不见,不然,很快地,区块链技术也将受牵累而遭污名。
最后,有了这些基本的问题意识,大家还会以为谁都可以任意设交易所吗?去看看美国SEC 指控EtherDelta 是Unregistered Securities Exchange 的案例、看看TokenLot 被控诉为Unregistered Broker-Dealers 的案例吧。
此外,大家还会以为IEO 合规吗?那多多关心Valerie Szczepanik(SEC‘s senior advisor)在CoinDesk 2019 共识会议(纽约)上,明确指出“Platforms seeking to list these tokens for a listing fee or bring buyers to the table for issuers are probably engaging in broker-dealer activity”的说法吧!
是的,大家再当作没事,很快的,美国不行的、G20要管的、通通都会来***了(其实,早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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