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 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前言
GB4943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目前拟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1部分:远程馈电;
———第22部分:室外安装设备;
———第23部分:大型数据存储设备。
本部分为GB4943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EC60950-1:2005《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二版(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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