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L3/L4自动驾驶量产车可以上路!事故责任划分也有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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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烧友网报道(文/梁浩斌)L3级自动驾驶车型终于要上路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宣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通知中提到,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这次上路通行试点是面向L3以及L4级自动驾驶车型,意味着L3以及L4级自动驾驶或许将很快具备相应法规支持,被允许在路上通行。
 
同期发布的还有《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下简称《指南》),在该《指南》中有不少我们值得关注的部分。
 
具备量产条件的L3/L4级车型以及自动驾驶系统要求
 
根据《指南》中的内容,这次试点工作的要求包括四部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L3以及L4级),开展准入试点;同时对取得准入的汽车产品,允许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而具体的实施过程将会分为五个阶段,首先是在今年12月20日前,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的联合体进行试点申报,将申报方案报送至工信部,并由四部门进行初审;
 
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
 
三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车辆可以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四是试点暂停与退出,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特定情节,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相关安全责任和保护义务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
 
最后是根据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调整,优化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另外,《指南》中还提出了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执行要求,这也将会是遴选自动驾驶车型的要求之一,包括:
 
1.自动驾驶系统应能持续识别其设计运行条件,仅能在设计运行条件内激活,并具备明确的功能激活和退出策略。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当到达设计运行条件边界时,应执行合理的策略。
 
2.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充分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支持其安全且合理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3.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驾驶决策及控制的能力,至少包括符合合理规划控制车辆行驶路径与行驶速度、合理应对存在的风险等要求,且驾驶行为应符合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预期。
 
4.自动驾驶系统应不存在由系统失效和功能不足引起的危害而导致的不合理风险,且具备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的能力,确认自动驾驶系统是否能够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示。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或功能不足时,应执行合理的控制策略,直至车辆进入最小风险状态或动态驾驶任务被接管。
 

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避免导致交通事故。当碰撞事故不可避免时,自动驾驶系统应采取合理控制策略,降低事故伤害或损失。

 
目前来看,部分支持城市NOA的车型其实也能够满足上述要求,不过可靠性还有待观察。那么当出现事故时,责任如何划分一直以来都是自动驾驶的推广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部分之一,在这次的文件中,也首次提到了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
 
首次说明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
 
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归属,在《指南》中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在自动驾驶功能未激活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会按现行的规定承担责任。
 
如果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试点车企以及试点使用主体需要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前至少 15 秒(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可取较晚时刻)和事故发生后至少 5 秒(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两者可取较早时刻)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与此同时提供详细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车内乘客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根据这些信息综合判定责任方。如果不按规定提供或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信息的,事故将会由未提供信息的一方负责。
 
如最终判定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可以被认定为责任判定对象。如果判定是因自动驾驶系统导致的事故,那么就需要由试点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中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安全员等方面存在过错,试点主体可以对过错方要求偿还垫付费用。
 
不过,从《指南》中来看,目前关于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仍需要经过试点尝试执行并评估,以进行后续的改进。
 
小结:
这次发布的《指南》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是对L3/L4级自动驾驶上路的一次里程碑式试验,通过试点能够加速完善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动驾驶行业整体来说,首先是带来了更强的政策支持信心,另外也将会加快产业落地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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