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2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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