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 涉及注人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部分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输人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值。
谐波分量按照附录A和附录B进行测量.
本部分 适用于准备接人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人电流不大于16A 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非专用 电弧焊设备,每相输人电流不大于16A ,也属于本部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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