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做到以人为本、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符合市情,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采用 A 型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 120km/h 以及小型车、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 80km/h,线路为全封闭形式的钢轮 /钢轨型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采用其他钢轮轨车型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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