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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耗积分:0 | 格式:rar | 大小:344 | 2009-11-24

丁冬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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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992]807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起施行。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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