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 准 是 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 -4。号文)安排制定的。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风力发电是洁净能源,发展风力发电事业是目前国内外电力事业发展趋势之一。为了规范风力发电生产,在吸收国外风力发电安全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力发电生产实践制定本规程。本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关于风电场安全工作方面的行业标准。本标准充分考虑了目前已投人运行的风力发电场中的设备多为进口设备,今后必将加快风电机国产化进程的实际情况。为了对风电场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本标准内容包括:风电生产工作人员基本要求、风电机安装安全措施、风电机安全运行、风电机维护检修安全措施等。在编制过程中力求使标准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标准规定了风力发电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及检查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全部过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 4 0 8- 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 0 9- 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5 5 8- 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 /1 '57 2-19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 / F6 66-1999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DL /1 '79 7-2001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
SD 29 2- 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电安 全 〔1994]2 27号关于修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3 总则
3.1 ’风力发电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风电场应建立、健全风电安全生产网络,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标准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必须予以制止。
3.3 风电场应按照DL/I'666, DL/1'T97及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操作监护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消防制度等。
3.4 工作人员对本规程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工作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人生产现场工作。外来临时工作和培训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来人员参观考察风电场,必须有专人陪同。
3.5 风电场内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应按本标准所列“引用标准”中相应的标准执行。
3.6 风电场升压站的事故处理参照DL/1'572的规定处理。
3.7 风电场内架空线路事故处理参照SD292的规定处理。
3.9 风电场电力电纵事故处理参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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