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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s 16914一1997

消耗积分:5 | 格式:rar | 大小:223 | 2009-02-20

吴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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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 准 规 定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简称嫉具)设计和制造、选择、安装、检查和验收、使用和维修的安
全技术要求.
本标 准 适 用于民用和公共建筑使用的燃具.
2 引用标准
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T 1 3611-92 城市燃气分类
GB 5 0 02 8-93 城镇然气设计规范
CJ 3 0 62 -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3 总则
3.1 为了加强对民用及公共建筑用燃具的安全监督,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
本标准.
3.2 本标准是燃具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燃具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改造等单位,必须
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3. 3 与然具安全有直接关系的燃气质量(类别、特性、压力和杂质含量等)应符合GB 50028和
GB/T 13611的规定,燃具及其附件质量(排气筒、调压器、胶管及接头等)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安装质量应符合安装规程的规定;使用及维修质量应符合有关管理规程的规定。
3.4 本标准适用于供民用建筑使用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饭锅、燃气采暖炉、燃气方便
炉(卡式炉),公共建筑使用的燃气中餐灶、燃气大锅灶、燃气沸水器等,以及与燃具配套使用的进、排气
设施、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接管等。
民用 和 公 共建筑使用的其他燃具也应参照执行。
4 设计和制造
4.1 一般结构设计
4.1.1 排烟装置
下列 各 类 燃具必须设置排气筒接口:
a) 采 暖 炉,
b) 热 流 量大于11.6 W OO0 00k cal/h)的热水器.

。) 浴 槽 水加热器.
4.1.2 电器部件
使 用交 流 电源的燃具应符合cJ3 062的规定.
4.1.3 自运行式燃具(定时、定温、自动启动的燃具)
具 有 自运 行功能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 气 接口应采用锥形管螺纹或符合规定要求的快速接头(4.2 k Pa,泄漏量。.0 7L /h以下)连
接,
b) 通 往 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串接两个以上的电磁阀,电磁阀的功能应互为独立的,
。) 串 接 在b)规定的电磁阀全部闭合状态,在4.2k P。气压下,泄漏量在。.07L /h以下,
d) 装 有 过热保护装置。
4.2 防爆结构设计
4.2., 应设观火孔和点火孔。
4.2.2 大锅灶、沸水器、容积式热水器的防爆
防爆 结 构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炉 膛 和烟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可分别按lm,烟道或炉膛的体积其泄压面积不小于250c m,设
计,
b) 炉 膛 内使用的燃烧器宜设长明火式的点火燃烧器,点火燃烧器供气阀门与主燃烧器供气阀门宜
选用连锁式设计。
4.2.3 烤箱、烤炉的防爆
烤 箱和 烤 炉应为只有打开箱门或炉门才能露出火孔并点燃的结构,但对装有熄火保护装置并能安
全点火的除外.
4.3 安全装置设计
4.3., 熄火保护装置
4.3.1.1 具有下述情况的燃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a) 自 动 控制式燃具;
b) 具 有 封闭式、半封闭式炉膛的自动点火型燃具;
。) 点 火 不能确认的燃具;
d) 有 可 能出现意外熄火的燃具。
4.3.1.2 熄火保护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燃 烧 器(主火或长明小火)没被点燃或中途出现熄火、吹灭等情况时,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
在燃具标准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关闭;
b) 火 焰 监测部分损坏时,应自动关闭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 火 焰 监测部分在通常使用状态下,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应保持不变。
4.3.2 过热保护装置
有 可能 产 生空烧或过热白创麒具(热水器等),宜设过热保护装置。
过 热保 护 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 燃 具本身或其周围出现过热现象前,自动切断燃气通路;
b) 当 温 度恢复正常时,燃气通路也不应再自动开启。
4.3.3 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半 密闭 强 制排气式然具应设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风 压过 大 安全装置应按燃具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排气管顶端承受过大风压时,在嫩烧器火
焰出现不稳定前,应自动切断燃气通路。
4.3.4 烟道堵塞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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