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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5-88

消耗积分:5 | 格式:rar | 大小:333 | 2009-02-25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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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 标准 适 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中 ,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起点是反应堆压力边界接口和其他系统排放管线出口(包括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及可能排出放射性废液的污水池或地漏;它的终点是向环境控制排放的出口,通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接口和为了复用而返回贮存池的接口.
2 引用标准
GB 6 2 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HA F 0 20 0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3 术语
3.1 化学废液
具有 高 电 导但不含肥皂、洗涤剂、油脂等组分(或类似有机物)的放射性废斌。
3.2 去污废液
沾污 放 射 性的设备、部件和工具在去污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液。不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去污产生的废液。
3.3 洗涤废液
具有 低 放 射性浓度并含有洗涤剂、肥皂或类似有机物质的放射性废液.
3.4 低纯(地漏或脏)废液
具有 中 等 电导(通常为50^-200S /cm)只含中等量不溶性固体顺粒(通常为20-x500p pm)及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废液。
3.5 必须、应该、可以
“必 须 ”表 示必要条件,是强制性要求;“应该”表示推荐或建议,“可以”表示允许,既不表示要求,也不表示推荐。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必须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运行,而不一定采用其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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