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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消耗积分:3 | 格式:rar | 大小:222 |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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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体制实行以学校和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须有院长或一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实验室管理秘书和财产管理员。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会计的设置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学院提出人选,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各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可按实验室功能的不同下设若干个实验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做到团结协作,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制度建设、实验室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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