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学校办理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
为配合营造业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之修正发布施行,且为使公共工程质量管理之推行更符合工程主办机关之实际需要,工程会通盘检讨「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于中华民国93年7月30日行工程管字第09300303790号函修颁,并请各机关遵行,故本府91年10月3日府工一字第0910592200号函颁行之「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亦应配合修正,由于该要点修正幅度颇大,且点次多所变更或相互涵盖。为求对应方便,爰依照工程会订定之版本条序为主架构,并参酌本府原条文配合修正。其修正要点如次:
(一) 增订机关应将本要点纳入招标文件之规定。(第二点)
(二) 修正及增订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新台币1000万元、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及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之质量计划内容应包括之项目;增订分项质量计划内容应包括之项目,并明定质量计划内容,应依工程会订定之质量计划制作纲要办理;另因上开增订之制作纲要内容已说明质量计划之「管理责任」项目,故删除现行有关「管理责任」之规定。(第三点)
(三) 增订厂商提报质量计划及受托监造单位审查之期限。(第四点)
(四) 修正及增订厂商应于品管计划内明订检验停留点(限止点)及检验相关事项。(第五点)
(五) 增列规定每一标案应置之最低品管人员人数;因部分工程性质特殊,从业人员接受品管训练课程取得结业证书者稀少,恐造成供需失衡,影响工程推动,故增订前开工程,得报经工程会同意后不需设置品管人员。厂商品管组织之品管人员,经机关核定后由机关填报于工程会信息网络系统;专任品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跨越其它标案;兼任品管人员兼任标案数量、区域限制及执行职务纪录规定,以符实务需求;机关于工程竣工时,应于工程会信息网络将品管人员为解职之登录。(第六点)
(六)增订质量人员资格及回训之规定。(第七点)
(七)明订品管人员之工作重点项目及订定质量计划之参考依据。另将「查核」用语修正为「稽核」,俾与第三级品管之查核相区别。(第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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