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科研、设计、制造、试验、施工和运行等有关部门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电力系统中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3.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功能是在合理的电网结构前提下,保证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当确定其配置和构成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并结合具体情况,处理好上述四性的关系:
a.电力设备和电力网的结构特点和运行特点;
b.故障出现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c.电力系统的近期发展规划;
d.相关专业的技术发展状况;
e.经济上的合理性;
f.国内和国外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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