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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国家标准IEC60335-1 第四

消耗积分:10 | 格式:rar | 大小:454 | 2008-08-14

贾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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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
本标准的第四版取代1991年的第三版及其修正件1(1994)和修正件2(1999)。它构成了一个技术上的修订本。
本标准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FDIS 表决报告
61/1965/FDIS 61/1998/RVD
 有关本标准被通过时表决的全部材料可在上面所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
 该通用要求(Part 1)要与适合的特殊要求(Part 2)结合使用,在特殊要求中包括了对通用要求中对应条款的补充和修正以给出对每种产品的有关要求。
 附录B、C、D、E、F、G、H、I、J、K、M和N组成本标准的一个完整的部分。
 在附录A中列出的其他IEC和ISO标准是作为规范来引用的。
 附录A、L和O仅仅是信息。
 注
 1下述附录包含了对其他IEC标准的合理个性。
 ——附录E    针焰试验      IEC60695-2-2
 ——附录F    电容       IEC60384-14
 ——附录G    安全隔离变压器    IEC61558-1和IEC61558-2-6
 ——附录H    开关       IEC61058-1
 ——附录J    印刷电路板     IEC60664-3
 ——附录N    耐漏电起痕试验    IEC60112
 2本标准使用下述几种印刷字体:
 ——要求的内容及罗马字体
——试验规范的内容用斜体字
 ——注的内容用小号罗马字体
 正文中的粗体字在第3章中定义。当定义里含有一个形容词时,形容词及其相关名词以粗体字表示。
 
 一些国家存在下列差异:
 —— 3:稳定条件已定义(波兰)
 —— 3.4.2:安全特低电压不应超过30V(峰值42.4V)(美国)
 —— 5.7:试验环境温度为25℃+10℃(中国、日本和美国)
 —— 5.14:不易带电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例如一个金属铭牌或是在一个塑料外壳上的装饰件)不必接地,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只需提供基本绝缘(美国).
 —— 6.1:0类和0I类器具是不允许的(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以色列、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新加坡、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和前南斯拉夫)。
 —— 6.2: 对水的有害浸入的防护是通过不同于IEC529的方法来确定的(美国)。
 —— 7.1: IP代码不要求在标志中标出(美国)。
 —— 7.6: 这些符号中的某一些是不使用的(美国)。
 —— 7.8: 允许使用另外的方法来识别中性导线端子和接地端子(美国)。
 —— 7.12: 全极断开的要求不适用(日本、美国)。
 —— 7.14: 使用不同的试验(美国)。
 —— 8.1.1: 此试验不需用20N的力进行重复(美国)。
 —— 8.1.1: 不要求对灯头带电部件接触的防护(美国)。
 —— 8.1.2和8.1.3: 不使用13号试验探棒和41号试验探棒(美国)。
 —— 8.1.5: 嵌装式器具,固定安装式器具和以几个单独的单元来交付的器具,在安装前不要求至少用基本绝缘来提供防护(美国)。
 —— 9:要求电动机具备不烧断快速熔断器而起动的能力(美国)。
 —— 10.1和10.2: 要求电热器具的正限值为5%,电动器具的正限值为10%,而通常对两者不存在负偏差(美国)。
 —— 11.4,11.5,和11.6: 电热器具和联合式器具中的电热元件,电路在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压下工作同,两者中取较酷者。所有其他的器具和电路则在额定电压下工作(美国)。
 —— 11.8: 表3:某些材料的温升限值有差异(美国)。
 —— 13.2: 试验电路和一些泄漏电流的限值有差异(美国)。
 —— 13.3: 某些试验电压值有差异,因为其随额定电压而定(美国)。
 —— 13.3: 使用一个500VA的试验变压器(美国)。
 —— 15.1.1和15.1.2: 不使用IP系统,而且试验也不同(美国)。
 —— 15.3: 此试验在相对湿度(88±2)%,温度为32℃±2℃下进行(美国)。
 —— 16.2: 此试验在标准电源电压下进行,而且一些泄漏电流值也有差异(美国)。
 —— 16.3: 一些试验电压和方法有差异(美国)。
 —— 19.1: 允许使用电路保护装置来提供必要保护(美国)。
 —— 19.2-19.4: 通常此试验在标称电源电压或额定输入功率下进行(美国)。
 —— 19.13: 表9的温升限值不适用(美国)。
 —— 20.1: 不进行150角的稳定性试验,而且在翻倒位置上进行试验的器具要按非正常试验准则来判定(美国)。
—— 21: 用一个跌落的钢球而不是用弹簧冲击器来施加冲击力(美国)。
—— 22: 不允许在器具的中线上有直流元件(澳大利亚)。
—— 21.1: 不使用IP系统,而且试验与IEC529中规定的不同(美国)。
—— 22.2: 由于电源系统的缘故,对此条中第二段涉及带电热元件的I类单相器具的有关内容不能符合(美国和挪威)。
—— 22.2: 要求双极开关或保护装置(挪威)。
—— 22.2: 对所有固定式器具不必断开中性线(美国)。
—— 22.2: 不要求电源软线配置一个插头(爱尔兰和美国)。
—— 22.6: 不进行此试验(美国)。
—— 22.11: 对搭锁要求不同的准则(美国)。
—— 22.12:要求明确的的紧固方式(美国)。
—— 22.14: 用锐棱测试装置来评价锐利边缘(美国)。
—— 22.35和22.36: 金属部件通常不要求用双重或加强绝缘纸与带电部件隔开(美国)。
—— 22.44: 基于另外的评价方式,器具有可能可以接受(美国)。
—— 23.5:对带绝缘的内部布线的要求有差异(美国)。
—— 23.7:此要求只适用于那些在进行电源连接时易触及的布线(美国)。
—— 24.1.3:要求不同的循环周期数,且注不适用(美国)。
—— 24.1.4:要求不同的循环周期数,且注1不适用(美国)。
—— 24.3:对全极断开的要求不适用(美国)。
—— 25.1: 不要求电源软线配置一个插头(爱尔兰和英国)。
—— 25.3:不允许用一副电源引线(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荷兰)。
—— 25.3:通常不允许使用一个接线端子组件用来连接一根软线(美国)。
—— 25.8:导线的横截面积不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
—— 25.8:0.5mm2的电源软线不允许用于I类器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25.10: 绿色绝缘也是允许的(美国)。
—— 25.13:只要求一层单独的绝缘(美国)。
—— 25.16:完全拆下的软线固定装置是允许的(澳大利亚)。
—— 25.16:除小型器具外,均施加35 1bs的拉力,并且通常不进行扭矩试验(美国)。
—— 26.3:此试验只适用于连接固定布线的接线端子(美国)。
—— 26.6:横截面积按照美国电线标准规格的(AWG)规定(美国)。
—— 27.6:该要求不适用(美国)。
—— 28.1: 通常不要求此类试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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