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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消耗积分:0 | 格式:rar | 大小:111 KB | 2012-04-02

dp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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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原条文 修改后 备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雨季重点水患区域巡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强调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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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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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qin 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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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学习有用 收起回复
jufeng 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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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资料!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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