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设规字第7号文的规定,是全国通用规范,即国家标准。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业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工程设计。各行各业(即各部门、各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据此执行。
第1.0.4条 本条强调变电所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要符合国情,并体现先进性。不能标准过低,影响安全运行,也不能标准过高,脱离当前实际水平。设计中还应力求降低电能消耗,节约能源,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第1.0.5条 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电气设备和器材等电工产品变化很快,生产厂家很多,为保证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设计中所选用的产品一定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部门的产品标准,生产厂要经国家批准并具有生产许可证,以保证产品质量。有的生产厂家工艺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不过关,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或行业部门的产品标准,甚至没有经过国家鉴定就投产。采用不合格的产品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设备选型,优先采用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是贯彻国家关于节约能源和保证设计质量的根本措施。因为生产厂通过本厂的先进设备和熟练工人的技术加工和装配,以及良好的测试条件,能保证成套设备的质量,所以选用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一般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第1.0.6条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与其他国家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变电所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但在设计工作中还会涉及到其他规范方面的问题,如矿山矿井、防火防爆、接地等,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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