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在修 订 过程 中,规 范修 订 组在 研 究了 原规 范 内容 后,经 广泛 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
2.增加了“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
3.对 保 留的 各 章所 涉及 的 主要 技 术内 容也 进 行了 补 充 、完 善和 必要的修改。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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