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发电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及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发电企业(火电厂、水电厂(站)、蓄能水电厂、核电站、燃气轮电站)发电能力的可靠性评估。
2 基本要求
2.1 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是指设备在规定条件下、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2.2 本标准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情况。
2.3 “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程序、事件编码、单位代码,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编制,全国统一使用。
2.4 发电厂(站)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入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行业管理。
3 状态划分
3.1 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状态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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