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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