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试验是电力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预防性试验规程是电力系统绝缘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在我国已有40年的使用经验。1985年由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适用于330kV及以下的设备,该规程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电力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电力设备品种、参数和技术性能有较大的发展,需要对1985年颁布的规程进行补充和修改。1991年电力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把电压等级扩大到500kV,并更名为《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凡其它规程、规定涉及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等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和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工业部武汉高压研究所、电力工业部西安热工研究院、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华中电力试验研究所、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乃庆、王火昆明、冯复生、凌 愍、陈 英、曹荣江、白健群、樊 力、盛国钊、孙桂兰、孟玉婵、周慧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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